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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张烜墚  更新时间:2019-05-24 16:00  浏览量:22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6810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某街

法定代表人:H,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墚,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某街

法定代表人:H,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H,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发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400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3989号民事判决所依据的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意见科学依据不充分,有违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真实,导致原判决错误,现刘某已对该案提起再审申请,因本案原判决是以该案判决结果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登发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刘某的再审申请。

登奥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刘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再审申请实质为对另案鉴定问题持有异议,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且另案法律文书未被撤销或者变更。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彤

代理审判员 张 昕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 超

书 记 员 高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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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
张烜墚·主任律师 天津-天津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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