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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张烜墚  更新时间:2019-05-24 15:56  浏览量:30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689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琪,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男,19719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墚,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刚,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710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申请再审称,(一)何某没有依法承担合同风险与责任,仅支付12万余元款项就无偿使用涉案房屋长达八年之久。何某不支付合同对价,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关于何某给付房屋使用费30万元的部分,是明显的偏袒与不公。(三)原判决没有采信赵某的录音证据是错误的。综上,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何某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另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何某无过错,何某不需向赵某支付房屋使用费。基于该生效判决的认定,原判决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对履行风险的逾期、房屋的实际交付、房款的给付等因素,酌定何某赵某各自承担房屋差价损失的50%,即赵某赔偿何某733900元,并无不当。综上,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以上内容由张烜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烜墚律师咨询。

张烜墚
张烜墚·主任律师 天津-天津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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